六、总承包竣工交付后期服务程序
1 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确保竣工移交及后期服务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规程、规范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要求,让用户满意。
1.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MGDI承担的所有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向用户的移交和后期服务。
2 引用和/或相关文件
《总承包施工管理工作程序》
3 职责
3.1 本程序的主要责任人是项目经理,其职责是:组织竣工移交、确保实物和资料交接完整,组织质保期间的工作。
3.2 本程序协同部门是工程咨询分公司和各专业设计研究部门(具体为施工经理),其职责是:按用户的要求组织资料整编,竣工图的制作由设计经理负责组织。
4 过程方法
4.1 竣工移交范围
4.1.1
整体竣工移交证明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已完成,项目部收到分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移交书面申请报告后,移交检查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经移交检查小组检查,认为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时,项目经理应及时向分承包方签发全部工程的竣工移交证明。
4.1.2
部分工程(单位工程)竣工移交证明
按照
4.1.1
的原则,经移交检查小组检验后,项目经理可就下述情况向分承包方签发部分工程的竣工移交证明。
a) 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已建成,能够独立交付使用;
b) 合同中规定有不同竣工移交时间的任何部分工程;
c) 已由业主占据或使用的任何部分工程。
4.2 竣工移交的必要条件
4.2.1
工程确实完成
项目部在收到分承包方竣工移交申请报告后对分承包方申请竣工移交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各分部工程已全部完成。
4.2.2
工程检验合格
a) 移交检查小组的质量检查意见,确认该工程确实符合规范要求,且各项资料齐全;
b) 施工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分承包方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均已得到妥善解决。
4.2.3
现场清理完毕
移交检查小组确认分承包方对其申请的拟竣工移交的工程已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场、取土场、弃土场及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处置。
4.2.4
竣工移交资料
项目部确认分承包方根据合同规定已向项目部移交有关竣工资料。
4.3 竣工移交证明的程序
4.3.1
成立竣工移交检查小组
项目部收到分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移交申请,组织或参加由监理工程师、业主、质量监督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设计部门和分承包方参加的竣工移交检查小组,项目部施工经理、设计经理和专业工程师参加。必要时以书面方式将移交计划通知有关方面。
分承包方负责提供检查小组检查工程时需要的工作条件(如资料、人力和设备),并为竣工移交检查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4.3.2
对竣工移交申请进行审查
a) 检查小组应确认分承包方竣工移交申请报告,对报告中提出的移交工程范围、工程质量、质量缺陷的处理等进行评价,并提出书面意见;
b) 对基本符合有关条款规定的竣工移交申请报告,检查小组应予接受;
c) 对与合同有关规定存在差距的申请报告,检查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问题较大的报告予以退回。
4.3.3
现场检查与评价
检查小组对拟竣工移交的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a) 工程外观质量、外形尺寸;
b) 各建、构筑物及工程范围内所有现场的清理情况;
c) 竣工材料(含质量记录和竣工图等)是否齐备;
d) 对检查中发现的所有工程缺陷做详细记录;
e) 对检查验收结果作出结论并记录。
4.3.4
检查报告
无论检查小组是否同意签发竣工移交交接证书,均应提交一份竣工移交检查报告。
4.3.5
签发竣工移交证明
工程竣工移交日期以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签发竣工移交证明日期为准,工程竣工移交证明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 竣工移交的范围;
b) 竣工移交的日期
c) 审查和参与审查的单位。
4.3.6
资料整理、归档
项目结束后,项目部应组织人员按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定,整理、汇编建设工程资料移交业主,同时将完整资料或资料移交证明归档。
4.4 工程总结及售后服务
4.4.1
项目结束后,项目经理应安排各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工程总结。项目经理任项目总结负责人,项目部人员为主要成员,对工程做出全面的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交院领导,并由技术质量部组织必要的交流。书面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a) 顾客的满意程度调查;
b) 工程设计及服务(分专业进行,分别就本专业设计技术水平、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进行评价);
c) 土建施工;
d) 设备(含电气)制造;
e) 安装与调试;
f) 投资控制;
g) 供方(产品质量、进度、费用、服务等)评价;
h) 项目部人员能力的评价与总结;
i) 总体性存在的问题及纠正预防措施或改进的建议等;
j) 工程投产后的实物运行形象资料和考核资料。
4.4.2
售后服务
工程自竣工之日起进入质保期,质保期限的长度应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对在质保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分承包方进行处理,必要时组织顾客回访和满意度调查。
5 记录
本程序产生以下记录
《竣工移交证明》 (无格式)
《工程总结》 (无格式)
以上记录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