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中心知识产权,鼓励广大研究人员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中心的智力优势,促进生物膜法水质净化及利用技术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1999
年
4
月
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号令发布施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本中心所属的各部门及研究所(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中心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中心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1、以本中心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本中心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五条 执行本中心及本中心的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中心及本中心所属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本中心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中心。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本中心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本中心享有。
第六条 由本中心主持、代表本中心意志创作并由本中心承担责任的作品为本中心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本中心享有。
第七条 主要利用本中心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本中心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作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本中心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本中心享有。
第八条 在执行本中心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本中心所有。
第九条 本中心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中心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中心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条 在本中心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中心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本中心享有或持有。
第十一条 本中心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本中心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本中心享有或持有。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其他方式侵害本中心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中心有处理权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中心无处理权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中心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中心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中心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中心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中心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中心资产流失或损失的,中心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侵犯中心及其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