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中心发展规划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心科研成果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加快中心科技成果的转化,使中心科研成果的管理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科技部及有关部门科研成果管理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成果包括(1)基础性研究成果;(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为新产品、新技术、技术路线、图纸设计、发明专利成果及科学研究派生出的一切技术资料(包括正式登记、鉴定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在中心立项或在职人员利用中心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成果。中心享有特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分权。
第五条 完成科研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文件或成果上署名的权利、取得荣誉证书或申请科技奖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六条 中心负责科研成果的签定、登记、报奖以及专利技术的申报和新产品保护和申请等有关管理业务。工程部室中心科研成果转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中心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实施、科技成果的转让与对外技术服务等有关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