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并发现和纠正工程项目业务实施和管理中的各种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中心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经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工程中心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建造、安装和维修,以便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或维护、提升原有固定资产性能的活动。
第五条 基本要求:工程项目的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套应当科学合理;工程项目的决策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概预算编制的依据、内容、标准应当明确规范;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时,相关的招标程序和合同协议的鉴订、管理程序应当明确;价款支付的方式、金额、时间进度应当明确;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科学严密,竣工清理范围、竣工决算依据、决算审计要求、竣工验收程序、资产移交手续等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