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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中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7-01    浏览次数:

    4.2 评审方式

    在投标或接受项目合同之前,可按下述方式进行评审。

    a)大型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大于1亿),由院长组织会议评审并审批;

    b)中型总承包项目(投资0.51亿),由分管院领导组织会议评审,院长审批;

    c)小型总承包项目(投资小于0.5),由计划经营部提出意见或组织会议评审,院长审批。

    4.3 合同修改

    a)在履行项目合同过程中,与工程总承包有关的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对项目合同进行修改,可重新签订项目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

    b)重新签订项目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前,按本程序4.2规定重新进行会议评审或审批;

    c)工程部应将变更的内容及时、准确地通知有关部门和供方,确保项目合同、工程总承包计划和有关控制文件得到及时修订。

    5    记录

    本程序产生以下记录:

    a)   口头委托记录(无格式);

    b)   设计和开发合同(无格式);

    c)   工程总承包要求评审会议纪要(附录A);

    d)   工程总承包要求评审记录表(附录B);

    e)   工程总承包要求变更记录表(附录C);

    f)    与顾客沟通的记录(无格式)。

       以上记录由计划经营部负责编目、保存,保存期不少于项目投产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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