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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中心”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6-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发展,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由中心统一管理,研究所协助管理,实现项目组织负责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与企业签订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

    1、中心对为签订的各类技术合同,均以安徽工业大学的名义并加盖代表安徽工业大学的统一印章,即安徽工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

    2、中心签订的合同,技术指标必需切实可行,经费充足,科研处对此负责。在此基础上,填写横向项目计划任务书,并报所在研究所及中心审核、备案,作为立项材料。

    3、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到中心办理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卡。(自揽项目与中心承揽项目)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1、项目组应严格遵守中心有关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任务。

    2、项目组应按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中心和项目委托方递交课题执行情况报告。特殊情况,须事先说明。

    3、中心由负责随时检查各类项目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组所在部、研究所及中心分管主任,项目组予以配合。

    4、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中心内配合问题,由中心、项目组及相关各负责协调解决;因课题难度大,不能按期完成或某些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由负责人及相关各部共同研究解决或委托方协商解决。

    5、因项目组问题,造成中心经济损失、损害中心声誉的,中心将追究有关人员负责。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和签定

    1、横向项目的结题应以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委托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为基本依据,经所在研究所审核后报中心。

    2、横向项目鉴定,由项目组及所在研究所报向中心申报,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

    1、科研基金:按合同中规定的转让或除按学校规定的比例上交中心,不需提取。

    2、中心基金:按合同规定转让或研制经费的5%提取,作为中心的发展与奖励基金。

    3、凡合同中规定的为企业代购并用于本项目的仪器设备(即硬件)经费均免交学校、中心各类基金。

    第八条 结余经费使用

    1、结题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结题后剩余经费80%用于项目组奖金,10%进入中心发展基金。

    第九条 未经中心同意和立项,其他人员不得以中心名义承揽课题或工程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支付。凡涉及到上缴国家与地方财政税收等费用,均按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文件执行,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中心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新技术的推广和重点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由主任提出方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执行。项目负责人对中心基金使用效果负责,按中心与项目负责人项目协议签订的执行。

    联系地址:马鞍山市马向路新城东区 邮编:243032 电话:0555- 2315521   Email:syj@ahu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