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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中心”纵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6-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一、本中心的工程研究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标准和规范。

    二、研究中心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三、项目研究周期内项目负责人须保证1/2的时间驻中心研究。

    四、研究项目负责人保证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同时必须结合研究课题和研究方向在相关期刊或国外期刊(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有创新技术的要申报专利。

    五、项目负责人应按中心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合理使用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违反此条款者,两年内不得担任本基地提供的各级别课题的负责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由本中心经费资助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等,其第一完成单位须为本中心,成果须注明生物膜法水质净化及利用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字样。

    第二章 过程管理

    生物膜法水质净化利用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下设研发部、工程部和设计院,其中技术研发部下设水质工程研究所、污水处理技术研究所、环境流体研究所、固废资源化研究所。

    一、各部应按项目负责人。各部必须在中心分管副主任和技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技术管理体系。

    二、各部的技术质量管理应执行国家技术政策和企业的技术管理制度。各部可自行制定特殊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并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三、各部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科研项目基础性前期准备工作。

    2、过程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

    3、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

    4、科技成果的开发推广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项目的全面管理。

    2、制定项目工作计划。

    3、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4、负责技术交底。

    5、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6、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7、审定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8、参加项目验收,处理善后工作。

    9、科研项目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0、领导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1、组织专家进行科技攻关。

    12、中心承揽的多人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仅负责业务管理,不得承担具体研发工作,负责人的待遇由中心主任确定。

    13、提交经费分配和使用方案,报中心分配。

    第三章 经费管理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提高教师和科技人员争取和承接各种计划项目的积极性,促进中心科技工作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各部委、地方、行业等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由学校设立的校研究与发展基金、其它专项基金项目经费(以下统称项目经费)。

    (二) 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经费统一由中心负责管理和监督、按研究项目单独建账、发给经费使用登记卡,转款专用。

    第四条 各所和中心在项目实施期间,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凡发现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使用项目经费者,经核实后,将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年终审核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组必须于每年1230日前将经费使用卡交中心。由中心会同校财务处对项目组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凡未经年终审核的项目,中心将通知财务暂停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六条 对于中止、撤销的项目,接到主管部门正式通知后,由中心通知项目组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项目组在1个月内提交经费结算的书面报告,项目组不享受剩余经费的提成。

    (三) 项目经费的分配

    第七条 由国家各部委、行业、地方下达的给类计划项目,经费到学校账户以后,学校提取项目总经费的7%作为管理费;中心提取项目总经费的4%作为发展与奖励基金。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有偿经费(贷款)部分不作相应提成。

    第九条 中心实行接题奖励政策。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组提取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接题费,由课题组长掌握分配,用于奖励在争取项目过程中起着重要和关键作用的个人和集体。

    第十条 项目组可从项目总经费中划出20%作为业务活动经费,用于支付劳务酬金、业务活动费、专家咨询费、科研津贴等所需现金支出(其中15%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5%用于课题的鉴定、评审、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或中心设立的各种基金项目经费,一律不进行分配,全部作为从事项目研究的经费。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组在使用经费时,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经乏使用的审核权实行两级管理。5千元以下的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经费开支有中心审批。由学校或中心设置的给类基金项目,经费开支全部由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各类计划项目国拨经费中的有偿经费(贷款),须由项目所在所与中心签订偿还协议后,项目组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各类计划项目的研究工作按计划(合同)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作出项目经费总决算,由中心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课题直接研究经费的结余部分,按以下比例结算:

    180%归项目组。

    210%归项目所在部、研究所。

    310%归工程中心,作为项目储备和新项目基金。

    结余经费可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由学校或中心设立的各种基金项目,在项目结余后,结余经费不能提取现金,只可将其结转为再科研基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学校的管理条例、办法等文件有冲突时,不足之处按学校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中心管委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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