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05-10 浏览次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经工程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工程中心负责人同意,工程中心经营期限自工程中心设立登记起至2024年4月31日。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工程中心章程条款若需修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三十六条 工程中心章程经建设管理委员会签字通过后,自工程中心设立登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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