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中心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程
第七条 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或常任副主任负责制。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为工程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安徽工业大学组建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每年一月、六月召开会议。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工程中心的重要工作和发展方向。
2、修改中心章程。
3、决定工程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工程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定工程中心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工程中心的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方案。
7、拟定工程中心合并、分立、变更工程中心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工程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报请教育部聘任或者解聘工程中心主任。
10、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工程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工程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分别有安徽工业大学、安徽华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监督和发展。
1、检查工程中心财务。
2、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工程中心章程,对工程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监督。
3、当工程中心因个人原因造其利益受损,由管理委员会和主任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议。
4、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设主任一名,其职权是:
1、主持中心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程中心会议。
2、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工程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工程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工程中心的具体制度。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工程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建设管理委员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工程中心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