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中心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工程中心财务委托安徽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对工程中心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在每一会计年度终时,作会计报告,依法经审验证。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分配当年税后利润,10%作为法定公积金,5%-10%用为法定公益金,工程中心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工程中心起始资本10%以上,则不再提取。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工程中心的亏损,扩大工程中心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工程中心起始资本。
工程中心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工程中心员工的集体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