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程研究中心(包括省科技厅工程研究中心、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4﹞2号)和《安徽省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教科技﹝2006﹞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上级批准依托学校组建的,或经学校批准独立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安徽省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面向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把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战略任务,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人才特别是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工程研究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的科研机构。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学校科研处。学校为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保障工程研究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学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政策中的经费下移办法,根据工程研究中心专职人员的构成拨付给中心人员经费和其他经费。
第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工程研究中心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兼职人员由校内和校外聘请的研究人员组成。工程研究中心的专职人员必须保证精干、具有较强的科技开发的能力。专职人员的招聘、录用由工程研究中心根据其发展需要确定。报科研处审核,由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工程研究中心主任负责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负责工程研究中心的科技开发、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工程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凡工程研究中心专职、兼职研究人员以工程研究中心名义承担的给类科研项目,可纳入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范畴。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的纵向项目以及承担的横向科技开发项目合同签定按学校有关规定经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组织审查并签字同意后到校科研处办理。学校应对工程研究中心的项目给予充分的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项目的完成质量。工程研究中心承担的给类项目管理按学校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每年拨付给工程研究中心的经费以及学校按相关政策拨付给工程研究中心的经费可作为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启动及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的管理费用等。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管理。工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承担项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用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管理,经费使用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研究中心的设备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研究中心完成的各项科技成果应签署工程研究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科技成果鉴定及申报奖励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的工作职责
(1) 工程研究中心应在中心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每年应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安排,结合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年底进行工作总结。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学校主管部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 在和学校签定科技开发工作任务书的基础上,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应把科技开发作为主要工作。努力承担各类开发项目,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3) 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是工程研究中心的重要任务。研究生的培养应纳入中心的主要工作之中。根据中心的研发方向,中心按计划招收研究生,计划单列(具体招收数量由研究生部在招生计划中确定)。工程研究中心和相关学院应密切配合,做好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工作。
(4) 工程研究中心应在学校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做好中心的设备和科技开发条件的建设工作,努力提高试验室的设备和科研开发条件的建设水平。
(5) 工程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可根据需要承担教学任务(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教学),教学工作量计入工作考核中。工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做硬性规定。
(6) 工程研究中心必须根据自身的研发方向,为相关学科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特色选修课。教学工作量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7) 工程研究中心应本着开放的原则,积极吸纳本科生进入工程研究中心开展技术开发等研究工作,工作量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考核、奖励与人员的职称晋升
1 学校依据签订的工作任务书对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考核。工程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纳入学校相关考核办法进行。
2 工程研究中心应制定和试验室发展相适应的专职研究人员考核办法,并报学校批准备案。工程研究中心专职非研究人员的考核可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工程研究中心负责其专职人员和校外兼职研究人员的考核,专职人员考核结果报学校批准。工程研究中心校内兼职研究人员参加所在学院的考核,其在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作业绩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计入工作实绩中。
3 工程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取得的科研业绩与科研成果等,均可享受学校规定的科技奖励政策。
4 为稳定工程研究中心队伍,加快工程研究中心发展,工程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职称晋升在教学工作量上适当放宽。按学校制定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加强对外开放,努力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经费,争取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工程研究中心应加强应用型项目的开发,通过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获得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资金。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相关院系要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把工程研究中心建好,提高学校的学科建设水平和科技开发能力。
第十六条 挂靠在学校的工程研究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