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验室保管员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
二、试验室保管员对本室的中心仪器设备和低值品负责,每学期进行账、物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中心统一进行资产清查或抽查时,必须积极配合与中心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试验室保管员由中心统一制作保管员专用章,无论报账或领料,必须加盖保管员专用章,否则不予报账或领料。
四、试验室保管员一般为兼职。在实验室实行工作量后,享有中心规定的工作量补贴。
五、试验室的工作人员或教师领用仪器设备或低值品,试验室保管员应向其索取借条,否则有权拒借。
六、试验室保管员调离该岗位时,应向接收人详细移交所有账物。移交时,所属系中心分管试验室的主任或试验室处有关人员到处发见证。移交完毕,应有移交双方及见证方签字的移交单。否则原试验室保管员不得离开岗位。
七、试验室仪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损坏等事故时,保管员应配合试验室主任清查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需要赔偿时,由责任人赔偿。若保管员无法提供责任人凭证时,则由保管员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