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各种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为加强管理,保证中心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新近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试验室仪器设备是办学的基本条件,必须贯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制度、管用结合、合理调配、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分管主任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
1、试验仪器由试验室对其统一管理,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动态和对仪器设备进行调剂、检查、监督;以保证仪器设备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
2、部门下的研究所由一位分管所在主管本研究所试验室仪器设备工作。指导试验室人员办理试验室仪器设备的计划、使用、维修、调拨、调剂、报废(失)等日常工作,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3、试验室主任领导本室工作人员,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管、维护与维修、计量标定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设专人保管本室的仪器设备账本和各种凭证单据。每年与设备试验室处试验综合科核对账、卡、物。
4、试验室人员应严格自觉地遵守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中心员工都必须尊重试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和职权。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是单价≥200元;耐用时间超过一年;能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况应区别对待:
1、属自制、捐赠、无偿调剂的仪器设备,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应纳入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2、计算机工作台、椅,若单价≥200元,作为主机单独入账;单价≤200元,则作为计算机的附件入账,均纳入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3、试验室使用的试验工作台,且单价≥200元,纳入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4、各类计算机软件,若800≤单价<5000元时,作为主机附件入账;若单价≥5000元,作为主机单独入账。
5、为主机配备的辅机、附件,亦应纳入管理范围,其价值包含在主机的总价值中;
6、对已纳入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发生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有主机一部分等情况,视为主机原价值的增减;
7、为主机所付的运杂费、安装费、修理费,不计入主机价值内。
第五条 单价≥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某些关键、稀缺、精密的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此类仪器设备的财务管理和损失处理按本办法执行。其余参照《安徽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试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申报:各研究所结合中心和本单位的建议与发展计划,按照“系统规划、分步实施、重点建设、整体提高”的原则,向中心以项目形式申报;中心组织专家组,采用公开答辩的方式,论证、评审;最终由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同时确定设备负责人,对设备的完好率及使用效果负责。
第七条 试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论证由研究所组织相关的教师、试验室技术人员为主把关提出,中心办公室同研究所具体协商确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清单。
第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动已确定的购置计划,应由申购试验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所在研究所确认,及时报中心办公室。
第九条 在购置方法上按下述条款区处理:
1、对同类型、通用性强的仪器设备,根据以往的使用情况,在厂商的选择上相对定点,以获得最优的价格和最佳的售后服务。
2、对于大宗、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中心、学校设备试验处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成由分管副校长为组长的招议标工作小组,在应标的厂商中确定。
3、进口仪器设备由中心会同学校设备试验处与外商在国内的代表具体洽谈。谈判完成后,寻找并确定进出口代理商,委托进口、商检。
第十条 对委托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由课题组成或研究所根据需求安排计划与购置。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各研究所负责人是保证本单位仪器设备完好的责任人:责任保管员室保证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物相符的责任人。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逐台仪器设备要责任到人,但不得占为己有。
第十二条 各研究所对主要仪器设备应制订操作规程。对违反操作规程者,工作人员均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仪器设备。若造成事故,按本办法第六章有关条例处理。
第十三条 对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完成的教学试验时,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实验初次使用仪器设备时,指导试验的人员应事先讲清操作方法和操作规程,并随时注意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如确需拆卸修理或改装后它用,必须提出方案,经单位负责人统一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试验室、研究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要根据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的不同要求,分别采取防火、防光、防热、防冻、防潮、防潮、防水、防尘、防锈、防震、防盗、防计算机病毒、防放射性污染等措施,并经常检查。
第十七条 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人员,要做到熟悉其性能特点和工作原理,及时维护检修。若无力修理时可向设备科申报,以便统一安排维修。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变动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变动,系指调拨、调剂、借出、报废、报损、丢失等,按以下手续分别办理。
第十九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中心内调用仪器设备,一般由互调双方协商,同意后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完成调拨手续。
第二十条 中心内各部门间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方填写借用单,经借出方负责人同意后,向责任保管员办理借用手续,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借出。对中心外单位一般处出借,确需借用时,借用单位必须详细填写借用单,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审核批准后可向责任保管员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满,由借出方负责催还。无论中心内、中心外借用或归还,均要当面验清仪器设备状况及附件。
第二十一条 遵照国家有关仪器设备使用期限的规定,对使用期限已满确己丧失功能的或国家规定的高耗能且停止使用的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认真鉴定,确认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的方可办理报废、报损。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被盗,非个人责任的丢失时,按报失处理。比照报废、报损手续办理,同时须提供保卫部门的报案证明或两人以上的丢失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时,按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赔偿条例处理完毕后,试验室保管员负责办理手续(同报废、报损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应及时申报,由学校试验设备管理处试验综合科负责受理。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二次,时间分别为3月和9月。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损失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时,应按损失值全额赔偿:
1、不听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由于粗心大意,在尚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或掌握操作技术前,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严重损坏;
4、教师、试验工作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员保管不当;
5、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6、并无法说明正当丢失原因。
第二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按损失值酌情减免: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少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财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承认错误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易损仪器设备,操作员失职超出允许范围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的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定难避免的;
2、使用年限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合理的自然损坏;
3、经中心批准,使用较复杂的仪器设备进行新的试验操作,或经设备试验室处批准检修仪器设备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由于缺少必要的环境设施等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5、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易损坏仪器设备,损坏值在核定的允许范围内;
6、仪器设备被盗用后及时向保安部门报案,且无法追回的;
7、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值按区别以下情况据实计算
1、仪器设备完全损失或丢失,按购进价扣除正常使用年限后计算;
2、仪器设备局部受损并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更换零配件,计算零配件价值。
第二十九条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的、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给适当的行政处分。